大自然保护协会北京代表处对外事务总监徐欣在边会案例分享上发言。尹灵 摄
徐欣在会上分享了内蒙古对土地可持续修复及管理模式的探索。
徐欣介绍,内蒙古在土地退化方面面临着巨大挑战,一方面是过去不合理开发利用对自然的威胁,另外是发展需求与有限资源在数量和时空上的不匹配。另外,过去60年内蒙古是中国气温变化最快的区域之一,内蒙古属于干旱和半干旱区域,气候变化将加剧当地在生态保护方面面临的挑战。
“基于此,首先,我们对于保护项目进行了系统设计,即在气候变化背景下,通过科学规划识别重要问题、区域和目标,通过合理修复恢复自然生态,通过可持续管理来维持或者提升保护的效果,包括对于修复区域的管理,更重要的是支持当地生产方式的转型和升级。”
“在合理修复方面,开展‘乔、灌、草’相结合的综合修复,用油松、山杏、沙棘等多个本地树种进行混交。”
“在可持续管理方面。当地是农牧交错带,我们帮助进行农牧措施的提升,促进乡村的绿色振兴来增绿增收。”
“另外,通过季节性休牧、暖季草畜平衡管理、冷季科学舍饲,推广草地智慧管理,我们还开发了工具帮助牧民更好的评估草地承载力。”
徐欣表示,同时也结合实际需求和保护目标推出了一系列推广措施,包括以工代奖、配比补偿、活树奖等。
“比如‘活树奖’,传统激励种树,采取村民种一棵树奖励多少钱的方式,我们则在当地采取居民自愿认领种植,每年秋天验收,每成活一棵树领取一定补助,如此进行三年。措施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树木当年成活率可达90%,3年保存率达85%。”(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