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自己是复阳还是二次感染?感染过奥密克戎的人群对XBB、BQ.1是否还有保护力?******
近期,有关新冠复阳、二次感染的话题引起网友热议,有些网友对此存在忧虑情绪。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肺病科主任医师薛鸿浩对相关问题作出回答。
薛鸿浩解释,复阳是指感染者体内残存的病毒延迟性排出,这些病毒来源于第一次病毒感染;而二次感染是第一次感染康复后被另外一个来源的新冠病毒感染,这些病毒来源于外部感染。一般复阳都是发生在康复之后一个月内,通过核酸PCR检出病毒片段。如果已经超过一个月,核酸又呈阳性,则再感染的可能性比较大,二次感染相隔时间比较久,一般要几个月。
据介绍,复阳与二次感染之间症状也存在区别:复阳阶段症状都已经恢复好转,不需要医学上的治疗干预,病毒核酸处于偶尔能检出的状态。因为抗原的灵敏性比核酸低,用抗原检测试剂可能就检不出来。但是二次感染则不同,病毒会经历一个完整的感染周期,包括病毒载量上升、平台维持、下降和消失,因此二次感染病毒浓度会很高,抗原就能连续性被检出,通常会是非常明显的两条杠,也会有不舒服的症状。
薛鸿浩说,如果要简单区别是复阳或是二次感染,可通过使用抗原检测试剂。在彻底康复一周或两周后,如果怀疑二次感染,可用抗原剂连续检测三天。如果检测结果是阳性,则可能是二次感染。复阳一般很难检出残余的病毒片段,就算偶尔被检出,一般也不会是一直连续的阳性结果。
那么什么样的人群容易出现复阳或二次感染呢?薛鸿浩表示,在免疫功能正常的人群里,发生复阳或者二次感染的概率都是很低的。一般免疫功能正常的患者感染康复之后,可以获得3到6个月以上的保护力。在这段时间内发生二次感染的概率也非常低,只有当免疫保护力变低时才可能发生二次感染。如果是新的病毒变异株,变异株可以打破第一次感染形成的免疫保护,就容易发生二次感染。
此外,也有市民关心,不同毒株是否会造成重复感染或是更容易复阳?目前来看在我国还是以BA.5.2、BF.7为主,BQ.1和XBB尚未形成优势传播,但其传播优势会逐渐增加,和BA.5.2和BF.7以及其他50多个输入的亚分支,可能会形成一个共循环。XBB.1.5 的感染者ACE2结合亲和力几乎与 BA.2.75 相当,可能使 XBB.1.5未来像BA.2.75一样获得更多突变,不过XBB.1.5目前免疫压力不大,还不会很快进化。
薛鸿浩介绍,如果遇到这几种毒株,再次感染的概率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再次遇到的毒株与BA.5和BF.7有多少重叠,如果病毒一直变异,交叉保护作用降低了则可能造成感染;另一方面则是看人自身抗体水平,尽管感染新冠后短时间内比如三到四个月内不会感染,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毒株流行或缩短二次感染“安全窗口”,接种疫苗仍然是最主要的预防手段。
据了解,对于复阳和二次感染,中医药学说中也有对应理论可供参考。伏邪理论始源于《素问.生气通天论》中“冬伤于寒,春必温病”的论述,是指在冬天伤于寒邪,内有正气不足,在春天发为温病,与新冠二次感染的概念比较相像;《伤寒论中》又有“伤寒感复”的说法,瘥后伏热未尽,复感新邪,其病复作;中医学中也有“劳复”“房劳”“食复”的描述,提示阳康后的患者应当注意饮食作息以防疾病的复发。
薛鸿浩指出,中医药理论中伏邪、感复的理论与复阳、二次感染存在相符合或重叠之处,尤其在发病的认识上一者注重机体免疫力,一者注重人体正气,在提高人体对病毒的抵抗力层面上基本一致。且中医药在治疗及预防新冠上也有独到之处,日常生活锻炼、饮食作息是中医着重的部分,如平时要注意防寒保暖、清淡饮食、作息规律,保持平和心态、不要太过焦虑;要加强运动,可以通过八段锦、六字诀、太极拳等中国传统功法适度锻炼,增强体质,提高免疫力;还可通过中药或食疗调理身体的阴阳平衡,从而提高免疫功能,防治病毒。如体质偏气虚的成年人尤其老年人可适当服用西洋参、黄芪等,脾虚湿重体质者可服用薏米等健脾化湿的中药或食品。(记者 郜阳)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