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陕西发现柳公权晚年撰书墓志******
中新网西安1月12日电 (记者 阿琳娜)记者12日从陕西省文物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获悉,考古人员在唐代严公贶墓出土一方由唐代著名文学家、书法家柳公权撰文并书写的墓志,该墓志是现存唯一经考古发掘、有明确出土地点的柳公权晚年撰书的墓志。
据介绍,凤林北路东延伸段项目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凤林北路与文苑南路交接处东部,居安路以西。为配合该项目建设,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共清理发掘3座唐墓。本次发掘最重要的发现是在其中一座墓葬中出土的一方墓志,由柳公权撰文并书写。
该墓平面呈“刀把”形,南北向,墓室被盗,葬具及人骨不存,出土塔式罐盖、陶半身俑、陶狗、墓志。墓志长76.7厘米、宽77.1厘米、厚14.5厘米,四周线刻十二生肖,兽首人身,每面三个,墓志正面阴刻正书42行,满行45字,共1769字。
根据墓志内容,墓主为唐通议大夫守左散骑常侍严公贶,冯翊人。墓志中对严公贶生平及其家族世系有详细记述。严公贶高祖严丰、曾祖严知本、祖父严审纲,父亲为唐中期名臣严震,兄长为严公弼。严公贶的妻子为河东柳氏,是柳公权“从父女弟”即堂妹,先于严公贶四十七年而逝,有七子一女。严公贶于唐宣宗大中三年(公元849年)病逝,享年七十五岁,大中四年(公元850年)葬。严公贶逝世后,长子严脩穆请其舅柳公权为严公贶撰、书墓志铭,此时柳公权已71岁。
专家介绍,目前已知的柳公权所撰写墓志墓主有皇室成员、高官、宦官、僧人、亲属。
本次发现的严公贶墓志不仅补充了缺载的严公贶生卒年份、仕宦经历等信息,完善了冯翊严氏家族谱系及其与河东柳氏的姻亲关系,也为研究柳公权书法艺术提供重要实物资料。(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